11月18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正式發布修訂后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從明確相關票據性質與分類、強調真實交易關系、強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約束機制、加強風險控制等方面對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制度進行了修訂完善。
《辦法》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為維護票據市場平穩運行,《辦法》對銀行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的比例限額要求設置一年過渡期。人民銀行表示,在過渡期內,將穩妥有序引導超限金融機構壓降承兌和保證金比例,防范過度承兌引發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
1997年,人民銀行發布《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央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近年來隨著經濟金融形勢及票據市場環境發生變化,《暫行辦法》中有些規定已不適用,亟待修訂調整以促進市場規范。
商票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辦法》(征求意見稿)曾于今年1月14日至2月14日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人民銀行11月18日對此前征求到的集中意見進行了反饋,其中,有意見建議“保留商業匯票最長付款期限1年,或部分品種保留最長付款期限1年”。對此,人民銀行回應表示并未予以采納,原因在于商業匯票最長付款期限由1年調整至6個月,部分不合理拉長賬期的票據將退出市場,有利于減輕中小微企業占款壓力,維護公平交易關系,優化營商環境。
2020年5月2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就提出,研究將商業匯票承兌期限由1年縮短至6個月。此次《辦法》在第二十五條中明確規定“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應當與真實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事實上落實了國務院常務會議的要求。
除此之外,《辦法》還從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商票承兌人財務狀況等方面進一步加強風險控制。例如,《辦法》要求承兌人應當做到經營和財務狀況良好,具備到期付款能力。
對銀行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的最高承兌余額和保證金余額設置比例上限——銀行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的最高承兌余額不得超過該承兌人總資產的15%;銀行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保證金余額不得超過該承兌人吸收存款規模的10%等。上述負責人指出,敦促銀行、財務公司等承兌人將票據承兌規模控制在合理水平,有利于提升其自身流動性管理和資產負債管理能力。
強調真實交易關系
相比于征求意見稿中的“真實交易關系”,《辦法》將表述進一步強化為“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上述負責人指出,“強調真實關系”是《辦法》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之一,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承兌人開展承兌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查出票人的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持票人申請貼現,應當與出票人或前手之間具有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該負責人表示,這有利于“促進商業匯票更好服務于實體經濟商業貿易,防范脫離真實交易背景的虛假出票。”
除此之外,《辦法》還明確了相關票據性質與分類——商業匯票包括紙質或電子形式的銀行承兌匯票、財務公司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等;明確供應鏈票據屬于電子商業匯票。
同時,強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約束機制。《辦法》要求,在前期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披露相關公告基礎上,將信息披露范圍擴大至銀行承兌匯票;要求承兌人按規定披露相關信息,并強化了對承兌人的信用約束機制。人民銀行表示,后續將由票據市場基礎設施發布操作細則,進一步明確銀行承兌匯票信息披露等具體操作要求。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共同指出,《辦法》堅持問題導向,對近年來票據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針對性管理要求,促進市場主體務實、合理展業,除了防范虛假出票,減輕中小微企業占款壓力,提升銀行流動性管理和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外,還為供應鏈票據進一步發展夯實法制基礎,推動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同時,進一步提升了市場透明度,健全市場化約束機制,完善票據市場信用管理框架。